【摘要】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原点和主线。1982年《民事诉讼法(试行)》建立起扁平化的起诉条件,这不仅动摇了起诉权的权利属性,使民事诉权向私法诉权模式偏移,而且在结果上筑高起诉门槛,引发“起诉难”。2014年《中共中央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为民事诉权的深刻变革提供了基本思路与科学方法,即将扁平化的起诉条件重塑为阶层化的诉权要件。起诉行为成立要件(第一层)和起诉权构成要件(第二层)实质简化了起诉条件,大幅降低起诉门槛,也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再深化提供了理论基础;判决请求权构成要件(第叁层)和胜诉权构成要件(第四层)彰显出开庭审理对诉权保障的决定性作用。为有效应对案件数量激增和诉权滥用问题,还应建立健全配套机制,以实现民事诉权的中国式现代化。
【关键词】民事诉权;中国式现代化;起诉权;胜诉权 ;立案登记制
【本文来源】《中国法学》2024年第4期